从1689- 1989 年, 人类社会在短短的300 年里, 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税费取消之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发生重大改变,国家不仅悬浮于乡村社会,[38]而且国家力量的不断后撤使得村干部不再可能通过国家给予的对村庄资源进行汲取的权力来获得村庄治权。尽管金贵充满着主体焦虑,但其言行却毫不妥协,而是静静地等待着华云的归来与国家的到来。
[23] 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虽然将传统中国村庄的社会结构精妙地表达了出来,即: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但是,1990年代以来,宗族性村庄开始发生巨大的社会变迁,熟人社会开始成为半熟人社会[30]或无主体熟人社会,[31]费老60多年前所刻画出的乡土中国早已成为社会深度转型时期的新乡土中国。[55] 显然,乡土正义本身的整合性使得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的正义供给面临巨大挑战:随着农村社会秩序紊乱的加剧,大量的社会利益冲突涌现出来,而这种利益冲突无法转化为现代法律系统所擅长应对的普世的权利裁判命题,现代乡土正义的差序供给的理想类型也许能使得不同的利益纷争在不同的供给体系中得到化解,但宋村社会纠纷在正义供给体系中的遭遇表明,中国农村社会当下最为显要的法制问题或法制形态特征并不在于现代法制对乡土社会的破坏或乡土社会与国家法律的内生性亲和,而在于对现代秩序(很大程度上并不一定是法律秩序)具有强大需求背景下的乡土社会与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系统张力。交完700元的土地管理费后又到县土地管理局反映,说自己没有房子住,在得到土地使用证后,黄还请镇里的土地管理所来丈量土地。[28]宋村每个房卡内都有自己固定的负责操办自己人红白喜事的当家人,当地村民称其为管局。
金贵知道华云惯于出尔反尔,便专门去华云家送过一条香烟和一袋芝麻以确定土地的归属。[4]然而,即使是这种已经具备足够的纠纷经验包容度的法律理论依然不可避免地具有强烈的制度主义倾向。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主要是指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法官的不当干预,法官只接受法律的约束和自己良心的指引。
究其原因,皆在于法律至上的独立审判观念未曾真正树立,行政化思维仍是司法权力运行的主导观念。[⑩] 参见贺日开:《司法改革:从权力走向权威——兼谈对司法本质的认识》,载《法学》1999年第7期。但制度中蕴含的那种对法官的不信任倾向是任何法官都无法规避和摆脱的,这种价值倾向会逐渐渗透到法官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影响其情绪,降低其效率,使之无法以完全忠诚之心适用法律、以彻底中立之情对待当事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扭转当前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的不利局面,逐渐实现司法权力的规范运行。
就此而言,如何推动对司法制度的顶层设计和价值构建享有决策权的那些人的价值观念的转变,将是构建正当司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因素。不同层次的法律规定以及党内文件在保障司法权力规范运行、预防司法腐败方面的力度非常大,但司法权力运行的不规范以及法官的违纪违法现象却并未因此而有明显的克制与收敛,阵容庞大的规章制度并未实现预期的防控效果。
这个意义上的法院与行政机关没有什么性质上的不同,都是同级权力机关的衍生机关,人员编制与任命都由同级党委或人大决定,运行经费也由同级行政机关控制下的财政部门拨付。首先,裁判文书签发制度使案审法官不具有最终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权力。实现这一步变革的基本路径,就是割除现有司法制度中体现行政化思维的相关内容,建立真正有利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制度。此时的法治转化为法律限定范围内的人治[28],法官的司法理念及其价值判断决定着他对法律规范和事实证据的选择。
[③]法院院长既享有裁判纠纷的司法权,又掌握着普通法官人事升迁的行政权,他们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仅对司法机关的社会诚信清廉形象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而且易被下属效仿,产生法官群体违纪违法的窝案现象,更深程度上损及司法公信力。三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实施细则》。但我国受前苏联国家权力结构模式的影响,采取了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司法权力也采取行政化运作模式,法院体制呈现明显的行政化特点:法院在整个构成和运作方面与行政机关在体制构成和运作方面有着基本相同的属性,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建构和运行的。但事实是,我国司法权力的运行并未因这些密集的监督而变得愈来愈公正,反而是愈来愈难以独立,不规范运行的情况愈来愈普遍。
久之,性质更为严重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违纪违法行为也就难以避免了。但为何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的现象却如此普遍?笔者认为,那种把司法腐败的根源完全归诸于法官人性的缺陷、个体的需要和职业道德沦丧的立场[17],只是看到了问题的表面,并没有触及实质。
因而,掌握司法体制改革决策权的政治领导人的法律至上、独立审判观念的树立至关重要。[⑤] 刘炳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研究》,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1期。
2003年全国法院违法违纪人数846人,2004年579人,2005年444人,2006年401人,2007年208人,2008年817人,2009年795人,2010年783人,2011年519人,2012年1548人,2013年381人。不能规范运行的司法权力易突破法律规定的程序约束,造成冤假错案,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会对司法产生不满甚至对立情绪。这种以块为主的行政化司法管理体制必然会带来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司法易成为地方权力的附庸。本文原发于《法学》2014年第4期。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使得审级制度形同虚设,下级法院征求上级法院意见之后的判决,实际就是上级法院的意见,审级监督因而名存实亡,当事人的上诉权事实上被剥夺。进入 侯学勇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权力 规范运行 去行政化 独立审判 价值构建 。
[20] 参见毛立新:《功大于过有违司法伦理》,载《法制晚报》2013年5月6日第A03版。构建正当司法价值体系的第一步,应是努力说服那些掌握司法制度变革决策权的领袖人物树立法律至上的基本观念。
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遇到疑难问题往往会向上级法院报告,等待上级法院的批复或指示之后再依照办理,以免案件上诉后被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对于专司审判权力的法官而言,内心是否持有法律至上的观念尤为重要,这是法官的良知、良心、抑或道德律条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是其能否依法审判、规范行使权力、践行法律正义的重要影响因素。
我国制定了那么多有关司法权力规范运行的约束规则,却依然没能阻止不规范行为的大面积发生,其根本原因既不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备,也不是法官业务能力不够高超,而是我们的司法权力运行过程整体地缺少了对法律绝对忠诚的价值追求,缺少了法律至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观念培养。一旦这种蜕变、不规范行使权力的现象群体化、普遍化,这就不仅仅是某个或某些法官人性堕落的问题了,而是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着问题。
例如上文提及的司法人格的重塑、主体内心道德自律的强化、唯法是从理念的确立、司法定力的培养、思想观念的解放等建议,指向的主体皆是法官。法官管理体制的重新设置需要充分体现对那些到了一定位置升不上去的法官的真实尊重,使之最终能够带着这份职业荣耀与尊重离开公职,这种荣耀不能是金钱或者权力,而应当是与全社会的主流价值体系相符的某些内容。[⑧]这种行政化的司法运作模式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审结大量纠纷,有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法院内部也是行政科层化管理体制,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职位晋升、福利增加也都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管理。
同样的法官约束机制,在内心忠诚于法律的法官那里是被严格遵守的内在准则。再次,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数量庞大、具有规范约束力的司法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等等,林林总总,全方位地划定了司法权力规范运行的界限。
在中国,正当司法价值体系的构建并非只是法官个人的事情,而是整个司法体制、甚至政治体制变革的复杂过程。问题是,若只是看到制度的更替,而不重视价值观念的更新,即使制度有所变化,执行起来亦会走样、变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李怀亮案发回重审时提到三点疑问:现场提取的O型血为何既不是被害人的也不是李怀亮的,现场尸体是否确定为被害人郭小红,现场勘察发现的被害人裤头为何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这些矛盾情节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李怀亮却一直被关押了12年。司法体制的行政化严重制约了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程度,法官审判时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以平衡来自行政力量的干扰。
君不见学界提出的诸多司法改革建议已逾十余年,但制度本身却无甚多改变,其中核心的原因应是价值观念与思想认识的僵化阻碍了制度的更新与交替。在我国现实体制背景下,冤假错案往往是法院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 二、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的路径在何方? 前述分析表明,错案频出、司法腐败、司法不透明、裁判结果背离民众的正义感,这四个方面是导致刑事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其一,可以避免法官的偏见,促进司法公正。
在美国政府成立之初,每38000名选民中就有一位属于自己的国会议员。当司法独立后,司法机关就会脱离地方,成为与纠纷无涉的中立第三方,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体上,都有利于提高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的公信力。
在理论层面,一些学者也倡导用陪审团制取代人民陪审制。在实务层面,河南省法院系统率先启动了陪审团的尝试。
有关人民陪审制改革的三种方案中,陪审团制更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应当成为人民陪审制的改革方向。一审法院认定,郭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因奸淫幼女而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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